【法条链接】
《物权法》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进出无路,是否只能另辟蹊径……
【案例】
胡某、张某各自拥有位于某市一街道的两处相互毗邻的房产,中间有一条南北向弄堂,由北入口,南面通至胡某所有的房屋中后排小屋。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表标明,该弄堂的产权归张某所有。2006年5月,张某以此为由,将弄堂锁住,并堆放建筑垃圾,不让胡某通行。胡某认为弄堂是到其后排小屋的必经通道,张某封锁弄堂,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墙洞进出后屋,妨碍其通行。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,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【法律解析】
弄堂的产权虽然属于张某所有,但从两家房屋的地理来看,弄堂是胡某进出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,如果张某不允许其通行的话,胡某只能在自家前排房屋后凿洞穿行,这对于胡某来说,费用和工程都过甚,因此,张某应该允许胡某继续利用弄堂通行。